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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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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与山西晋陵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孟民南初字第00103号 原告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移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冬伟,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山西晋陵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武帅,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

(2015)孟民南初字第00103号

原告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移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冬伟,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山西晋陵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武帅,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诉山西晋陵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郑立树

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

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春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