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再字第00005号 原审被告荆宾宾,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 原审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荆宾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孟民西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孟民再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因原审被告未提出反诉,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审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审被告荊宾宾的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4)孟民西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 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审原告负担。 审判长 康秀丽 审判员 杨海波 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