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南初字第00088号 原告赵敬升,男,1942年5月9日出生。 被告薛成社,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 被告高亮清,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原告赵敬升诉被告薛成社、高亮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以长期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敬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敬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敬升承担。 审 判 长 郑立树 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 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春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