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一初字第00135号 原告马超,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红立、刘福,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买云涛,男,1976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剑,河南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超诉被告买云涛撤销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超的委托代理人刘福、被告买云涛的委托代理人李剑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马超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马超承担。 审 判 长 谢礼涛 审 判 员 武娜娜 代理审判员 陈爱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