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西初字第00243号 原告张麦来,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 被告乔才,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乔社红,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麦来诉被告乔才、乔社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因双方私下调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麦来撤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麦来承担。 审判员 刘文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