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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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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被告吴某某,男,1983年2月7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因与被告庭下调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

被告吴某某,男,1983年2月7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原告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因与被告庭下调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原魁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