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小初字00013号 原告李月梅,男,1952年12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梅诉被告李建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月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月梅承担。 审判员 杨海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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