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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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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梅与李建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孟民小初字00013号 原告李月梅,男,1952年12月22日出生。 被告李建设,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梅诉被告李建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月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

(2015)孟民小初字00013号

原告李月梅,男,1952年12月22日出生。

被告建设,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梅诉被告建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月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月梅承担。

审判员  杨海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