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素梅与王晓强、赵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孟民西初字第00155号 原告刘素梅,女,1954年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恒齐,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 被告王晓强,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 被告赵雪莉,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系王晓强妻子。 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素梅与被

(2015)孟民西初字第00155号

原告刘素梅,女,1954年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恒齐,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

被告王晓强,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

被告赵雪莉,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系王晓强妻子。

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素梅与被告王晓强、赵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霍跟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恒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晓强、赵雪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5月28日借原告现金贰万肆仟元,用于做烧烤生意,期限捌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2014年9月份归还本金玖仟元,并双方约定超期按贰分伍算息,后催要至今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及按双方约定支付超期利息;2、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王晓强、赵雪莉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王晓强出具的借条二张,一张内容为:借款条,今借到现金贰万肆仟元整,期限捌个月,借款人王晓强,2013年5月28日。另一张内容为:我原拿你的现金超期,利息照付贰分伍,王晓强,2014年9月26日;被告王晓强、赵雪莉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力,经审查,上述证据具备证据属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诉讼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王晓强欠原告借款15000元未还,由其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5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利息按利率月息25‰计算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从借款到期日即2014年元月28日起计算。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王晓强、赵雪莉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元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87元,由被告王晓强、赵雪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霍跟上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