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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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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卫与宋德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孟民一初字第00346号 原告周卫,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洪涛、周双喜,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德意,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孔祥忠,该公司员工。 原告周

(2015)孟民一初字第00346号

原告周卫,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洪涛、周双喜,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德意,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孔祥忠,该公司员工。

原告周卫诉被告宋德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焦作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卫的委托代理人张洪涛、周双喜、被告太平洋财险焦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祥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德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卫诉称,2015年元月14日18时10分许,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头东尾西被告宋德意停放在孟州市南庄镇杜村村口道路上的中型自卸货车相碰,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孟州市交警队认定此起事故,原告周卫、被告宋德意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到孟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颅脑损伤;2、面部软组织损伤,住院18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被告宋德意的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焦作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就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783.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0元、护理费1251元、误工费5457元、车损1300元等共计18331.0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太平洋财险焦作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内合理承担,原告的损失依法合理认定,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宋德意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相关证据。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交证据:1、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的责任。2、医疗费票据3张,证明原告实际花费。3、诊断证明,入院证出院证3张,证明原告治疗的情况。4、病历10张,证明原告治疗的情况。5、费用汇总单2张,证明原告合理的费用。6、车损评估单6张,证明车辆损失的依据。7、修车发票2张,证明车损的实际花费1300元。8、工资表6张及误工证明单位营业执照,证明原告实际收入。9、肇事车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1张,证明被告车辆投保情况。10、肇事司机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2张,证明被告主体。11、户口薄吴金知1份。12、周卫结婚证1份,证据11、12证明护理人员是原告的妻子。

被告太平洋财险焦作公司质证称,对原告提交证据1、2、3、4、5、6、7、9、10、11、12无异议,对证据8有异议,应提供劳动合同,原告据此要求计算误工费依据不足。因被告宋德意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因被告太平洋财险焦作公司对原告提交证据1、2、3、4、5、6、7、9、10、11、12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1、2、3、4、5、6、7、9、10、11、12均予以采信。被告太平洋财险焦作公司对原告证据8异议成立,对原告证据8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据此要求计算误工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太平洋财险焦作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依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1月14日18时10分许,原告周卫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孟州市南庄镇杜村村口时,与头东尾西被告宋德意停放在路边的中型自卸货车相碰,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周卫与被告宋德意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入住孟州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颅脑损伤:右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脑震荡;左侧前额部头皮挫伤;2、面部软组织损伤。住院期间陪护一人(由其妻子吴金知护理),于2015年2月1日出院,支出医疗费9783.04元,出院医嘱建议如有不适,随时来诊。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一个月。原告车辆经鉴定车损为1294元,原告修车支出修理费1300元。被告宋德意的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焦作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4月21日至2015年4月20日。被告宋德意给付原告医疗费1000元。

另查明,2014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为25402元,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为28472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原告周卫、被告宋德意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焦作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宋德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按每天3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依据,应按每天20元计算。护理费应按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28472元计算,原告要求按2014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标准25402元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住院18天,出院建议休息一个月,本院确认原告周卫的误工时间为48天,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伤前的收入为113.7元,故原告的误工费应按2014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25402元计算。原告周卫的合理损失:1、医疗费9783.0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18天×20元/天);3、护理费1251元[18天×(25402元/年÷365天)];4、误工费3340.54元[48天×(25402元/年÷365天)];5、车损1300元。以上各项共计16034.58元,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焦作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5891.54元,超出的143.04元由被告宋德意承担50%即72.52元。被告宋德意已给付原告周卫1000元,扣除被告宋德意应再给付原告周卫的72.52元,下余927.48元应由被告太平财险财险焦作公司将该部分费用直接返回被告宋德意。故被告太平洋财险焦作公司应支付原告的各项费用为14964.06元(15891.54元-927.48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卫各项损失共计14964.06元;

二、驳回原告周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为129元,由原告承担24元,被告宋德意承担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娜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