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谷初字第00094号 负责人台长法,系村委主任。 被告台长力,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原告孟州市谷旦镇张连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台长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因与被告庭下协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州市谷旦镇张连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江波 审 判 员 原魁星 代理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欣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