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南初字第00250号 法定代表人陈宇朝,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宋长征,该厂员工。 被告薛国勇,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 被告杨金凤(杨二凤、杨秀芝),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原告孟州市永大纸制包装品厂诉被告薛国勇、杨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双方诉讼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州市永大纸制包装品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州市永大纸制包装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孟州市永大纸制包装品厂承担。 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春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