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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旭统汽车有限公司与马艳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孟民谷初字第00119号 原告孟州市旭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立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洪峰,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艳军,男,1982年1月6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原告孟州市旭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艳军运输合同纠纷一

(2015)孟民谷初字第00119号

原告州市旭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立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洪峰,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艳军,男,1982年1月6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原告州市旭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艳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州市旭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