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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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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孟民保字第00010号 申请人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

(2015)孟民保字第00010号

申请人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410万元资金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410万元价值的财产,并为此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资金4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410万元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会昌区黄河大道中段北侧房产一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高中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