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保字第00011号
被申请人董海成,男,1963年3月7日出生。
被申请人徐玉霞,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
申请人王新瑞因与被申请人董海成、徐玉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受理。申请人王新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董海成、徐玉霞银行存款2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28万元价值的财产,为此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董海成、徐玉霞银行存款2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28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中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