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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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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瑞与董海成、徐玉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孟民保字第00011号 申请人王新瑞(又名王明),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 被申请人董海成,男,1963年3月7日出生。 被申请人徐玉霞,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 申请人王新瑞因与被申请人董海成、徐玉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依

(2015)孟民保字第00011号

申请王新瑞(又名王明),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

申请人董海成,男,1963年3月7日出生。

被申请人徐玉霞,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

申请人王新瑞因与被申请人董海成、徐玉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受理。申请人王新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董海成、徐玉霞银行存款2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28万元价值的财产,为此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董海成、徐玉霞银行存款2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28万元的财产。

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中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