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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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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立明与杨兴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孟民西初字第00208号 原告杜立明,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 被告杨兴海,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立明诉被告杨兴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诉讼中,因双方私下调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起诉。本院认为:原

(2015)孟民西初字第00208号

原告杜立明,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

被告杨兴海,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立明诉被告杨兴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诉讼中,因双方私下调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立明撤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立明承担。

审判员  薛自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