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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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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庙香与和国强、王秦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孟民谷初字第00126号 原告张庙香,女,1958年8月29日出生。 被告和国强,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原告张庙香诉被告和国强、王秦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

(2015)孟民谷初字第00126号

原告张庙香,女,1958年8月29日出生。

被告和国强,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原告张庙香诉被告和国强、王秦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