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一初字第00222号 原告宋桂英,女,1950年7月13日生。 原告刘吉聪,男,1949年11月25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璩文丽,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英、刘吉聪诉被告孟州市房管局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桂英、刘吉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桂英、刘吉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桂英、刘吉聪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宋桂英、刘吉聪承担。 审判员 谢礼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