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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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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桂英、刘吉聪与孟州市房管局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孟民一初字第00222号 原告宋桂英,女,1950年7月13日生。 原告刘吉聪,男,1949年1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平川,孟州市大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璩文丽,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英、刘吉聪诉

(2015)孟民一初字第00222号

原告宋桂英,女,1950年7月13日生。

原告刘吉聪,男,1949年1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平川,州市大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璩文丽,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英、刘吉聪诉被告孟州市房管局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桂英、刘吉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桂英、刘吉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桂英、刘吉聪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宋桂英、刘吉聪承担。

审判员  谢礼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