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771号 原告:路红英,女。 原告路红英与被告冯万胜、王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红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万胜、王宏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红英诉称:2013年12月31日,冯万胜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其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经多次催要仅偿还6万元,剩余9万元至今未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冯万胜分两次向路红英借款共计150000元,并出具有借条。路红英称,冯万胜仅偿还了60000元,剩余90000元未偿还,为此诉至法院。另查明,王宏宇与冯万胜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9年3月1日在原新乡市郊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冯万胜欠款的事实清楚,有其向路红英出具的借条为证,冯万胜应当及时向路红英偿还借款及利息,但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另,冯万胜、王宏宇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于路红英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冯万胜、王宏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路红英欠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所确认的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070元,由冯万胜、王宏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生祥 审 判 员 张习坤 人民陪审员 郑 永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荆亚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