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1464号 原告谷某。 被告崔某。 原告谷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自行调解,原告谷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 |
浏览:1461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1378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1240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1216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1204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118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1130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1130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100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