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1764号 原告王素芬。 被告李清素。 被告娄利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芬诉被告李清素、娄利兵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芬称双方已私下达成调解,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素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王素芬负担。 审判员 刘志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