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1676号 法定代表人高胜伟。 委托代理人张海峰、李孝童,该公司职工。 被告贵玉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发展三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贵玉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原告新乡发展三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发展三江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发展三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新乡发展三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