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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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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靳 诉张学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595号 原告:张靳,男。 被告:张学仁,男。 原告张靳与被告张学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学仁经本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595号

原告:张靳,男。

被告:张学仁,男。

原告张靳与被告张学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学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靳诉称:张学仁于2014年12月23日向其借款55万元,并出具有借条,经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及诉讼费用等,诉讼过程中张靳撤回对韩银凤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张学仁向张靳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张靳55万元整,按月付息,按约定归还本金,月息二分,担保人新乡市同力电器有限公司。张靳称该款是分三次借给张学仁的,均是支付的现金,2014年12月23日出具的是总条,张学仁未偿还过本金,利息支付到2014年12月份。

本院认为:张学仁借款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张学仁应当按照借条上的数额及时偿还借款及利息,故对于张靳要求张学仁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张学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靳借款5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所确认的支付之日止,按照月息两分计算)。

案件受理费9630元,保全费2020元,由张学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生祥

审 判 员  张习坤

人民陪审员  郑 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荆亚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