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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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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娥诉骆继武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1436号 原告:李安娥,女。 被告:骆继武,男。 委托代理人:薛芙蓉,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李安娥诉骆继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1436号

原告:李安娥,女。

被告:骆继武,男。

委托代理人:薛芙蓉,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李安娥诉骆继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安娥,被告骆继武及其委托代理人薛芙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安娥诉称,双方1990年相识,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1996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分别于1996年4月3日生一子骆新,1997年10月4日生次子骆华。原告称婚后双方感情不合,生活中多次因琐事产生矛盾,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骆继武辩称:不同意离婚,婚姻基础牢固,原告起诉不符合离婚条件。

经审理查明:李安娥与骆继武1990年自由结识,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1996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分别于1996年4月3日生一子骆新,1997年10月4日生次子骆华。现李安娥认为双方感情不合,生活中多次因琐事产生矛盾等为由诉至我院要求离婚。另查明,骆继武为肢体残疾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已近二十年,应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婚后难免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应本着相互体谅的态度协商解决,骆继武现为残疾人,更需要双方相互关爱,李安娥要求离婚,骆继武不同意离婚,李安娥应给双方一次重新和好的机会,故其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不准予李安娥与骆继武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安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习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