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二初字第241号 法定代表人员金安,经理。 法定代表人杜文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永盛日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永盛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永盛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9元,减半收取44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爱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