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312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侠,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兴宝,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成波。 原告深圳市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成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找不到被告,原告深圳市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巧荣 审 判 员 刘志丹 人民陪审员 史来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秀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