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1925号 原告李新凤,女。 委托代理人王桂秀,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同社,男。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1号楼6层。 负责人万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凤诉被告贾同社、李红霞、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凤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李新凤负担。 审判员 张习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