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宝民初字第1613号
原告王佳,男,1986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明银,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好祥,男,1976年出生,汉族。
代表人李栋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佳诉被告刘顺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商丘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原告王佳于2014年12月3日申请本院委托对其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程序终结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王佳申请撤回对刘顺卿的诉讼请求,并申请追加孙好祥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王佳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明银,被告孙好祥,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商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广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佳诉称,2014年3月1日0时30分左右,王佳驾驶的中华牌小型轿车,沿南石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周庄镇陆庄村路段时,与相对方行驶由刘顺卿驾驶的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王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王佳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顺卿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开乐牌重型罐式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孙好祥,该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商丘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王佳主张其损失有医疗费15972.56元、误工费19000元、护理费1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11687.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车辆损失26266元、车辆损失鉴定费1300元,共计199225.94元。请求判令孙好祥、人民财产保险商丘公司赔偿王佳上述损失中的1528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孙好祥辩称,本案交通事故属实,其作为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开乐牌重型罐式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愿意赔偿王佳合理合法的损失,但不同意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人民财产保险商丘公司辩称,本案若无免责事由,该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比例应为30%,不同意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
王佳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以此证明王佳及被扶养人的身份;
2.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宝公交认字(2014)第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此证明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及责任划分;
3.王佳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的入院证、诊断证明书、出院证、住院病历、住院医疗费票据,以此证明王佳的伤情及治疗经过;
4.陪护证明及护理人身份证,以此证明王佳住院期间陪护人员的情况;
5.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以此证明王佳已构成十级伤残;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销售分公司证明及工资表,以此证明王佳的误工损失;
7.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费发票,以此证明王佳所有的中华牌小型轿车的损失;
8.刘顺卿的驾驶证及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开乐牌重型罐式半挂车保险单复印件,以此证明上述车辆在人民财产保险商丘公司投保车辆保险。
人民财产保险商丘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以此证明在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情况下,第三者责任险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孙好祥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二被告对王佳提交的第1、2、3、5、6、8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王佳的父母均未满60周岁,亦无证据证实其丧劳动能力,不应当赔偿扶养费;王佳住院期间自2014年3月15日起未再进行治疗,其住院天数应按照1个月计算;王佳提交的单位证明及工资表不足以证实其实际收入减少情况;被保险车辆年检记录不完整,不能证实符合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条件。二被告对王佳提交的对第4、7号证据有异议,认为陪护证明注明“两人轮流在此陪护”实际上仍为1人护理;王佳的车辆损失评估金额过高。王佳、孙好祥对人民财产保险商丘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佳向本院提价的第1、2、3、5、6、8号证据及人民财产保险商丘公司提交的证据,原被告双方互无异议,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二被告对王佳提交的第7号证据虽提出异议,但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异议理由成立,亦未提出重新评估申请,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王佳提交的第4号证据形式不合法,且证明内容与其病历长期医嘱的记载相矛盾,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案件事实确认如下:2014年3月1日0时30分左右,王佳驾驶的中华牌小型轿车,沿南石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周庄镇陆庄村路段时,与相对方行驶由刘顺卿驾驶的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王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王佳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顺卿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王佳于事故当天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4年6月9日出院,共住院100天,支付住院医疗费15972.56元,其伤情被诊断为:1.锁骨骨折;2.掌关节脱位;3.皮肤挫伤。王佳住院期间医嘱留陪护1人,出院时医嘱全休三个月,待骨折愈合后手术取出内固定物。
经本院委托,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平和平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28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佳交通事故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
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4月1日作出宝价签字2014年第0326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中华牌小型轿车的损失价值为26226元。王佳支付价格鉴定费1300元。
王佳之女王盛楠生于2011年8月22日。王佳、王盛楠均为城镇居民。王佳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销售分公司职工,其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六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均超过3000元/月。2014年10月27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销售分公司出具证明证实该公司停发了王佳住院期间及院外休假三个月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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