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广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宝民初字第389号 原告王广超,男,198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辉,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梦波,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 代表人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宝民初字第389号

原告王广超,男,198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辉,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梦波,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

代表人王红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迎辉,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广超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广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辉、谢梦波,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广超诉称,2014年3月14日19时30分许,王广超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到宝丰县产业集聚区中山大学北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广超受伤。王广超受伤后住院10天,出院后休息一个月。王广超驾驶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元/座。王广超主张其损失有医疗费3314.42元、误工费4846元、护理费795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00元,共计9577.42元。因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拒不赔偿王广超的损失,请求判令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就上述损失向王广超支付保险金9577.4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辩称,本案事故系双方事故,王广超负主要责任,马忠毅负次要责任,故王广超的损失应当在马忠毅驾驶的时风牌低速普通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若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应当由马忠毅本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才能由该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王广超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王广超的身份证、驾驶证,以此证明王广超的合法驾驶资格;

2.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以此证明该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3.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宝公交认字(2014)第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此证明本案事故的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

4.王广超在宝丰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证、住院病历、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以此证明王广超的住院情况及支付医疗费的数额;

5.护理人人侯红俊的身份证,以此证明王广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身份。

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对王广超提交的第1、2、3、5号证据及第4号证据中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证、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本身无异议,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系双方责任事故,王广超的损失首先应当由马忠毅驾驶的时风牌低速普通货车交强险赔偿,王广超出院时医嘱院外巩固治疗,其不能以此主张院外休息一个月的误工费;对王广超提交的第4号证据中的住院收费票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为复印件,且如果王广超通过其他保险获得保险赔偿,其在本案中不能重复获得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广超提交的上述第1、2、3、5号证据及第4号证据中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证、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无异议,故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王广超提交的住院收费票据虽为复印件,但该住院收费票据能够与王广超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证、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该住院收费票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案件事实确认如下: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宝丰县丰宝出租车有限公司,由王广超租赁经营。2014年3月14日19时30分许,王广超驾驶上述车辆由西向东行驶到宝丰县产业集聚区中山大学(教育园区)北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马忠毅驾驶的时风牌低速普通货车追尾相撞,造成王广超及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乘坐人张乐乐、孙丽娜、李伟朝、张根祥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王广超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马忠毅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张乐乐、孙丽娜、李伟朝、张根祥无责任。

王广超于受伤当天被送往宝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4年3月24日出院,共住院10天,支付住院医疗费3314.42元,其伤情被诊断为:1.头皮裂伤;2.左肩部软组织损伤。王广超住院期间医嘱留陪护1人,出院时医嘱院外巩固治疗一个月。

宝丰县丰宝出租车有限公司就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宝丰县丰宝出租车有限公司,主险(乘客)每人(座)责任限额100000元,投保座位数4座,累计责任限额400000元,附加险(司乘人员)1人(座),责任限额1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4年6月6日止。

另查明,王广超在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就本案损失在该公司获得了部分赔偿。上年度河南省交通运输业职工平均工资为44421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041元/年。

本院认为,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就其与宝丰县丰宝出租车有限公司之间就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存在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关系的事实无异议。王广超作为上述被保险车辆的租赁经营者及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其主张由人民财产保险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司乘人员附加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就其损失赔偿相应的保险金,本院予以支持。

王广超作为上述被保险车辆的租赁经营者及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其可以基于出租汽车租赁经营合同及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主张由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赔偿相应的保险金,也可以基于交通事故侵权要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事故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选择何种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系王广超的诉讼权利。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辩称王广超的损失应由本案事故对方车辆交强险保险人或者事故对方本人优先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