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二初字第402号 法定代表人单会娜。 法定代表人张广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新程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新程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新程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2元,减半收取224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 雪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