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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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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鸿祥物资有限公司诉河南省锦绣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二初字第309号 原告新乡市鸿祥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启祥。 被告河南省锦绣冷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玉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鸿祥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锦绣冷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二初字第309号

原告新乡市鸿祥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启祥。

被告河南省锦绣冷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玉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鸿祥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锦绣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鸿祥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鸿祥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 雪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