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248号 原告曹锦贝,男。 委托代理人孔祥玉。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址新乡市平原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菁,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苏波,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锦贝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网络通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锦贝称双方协商调解故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锦贝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锦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曹锦贝负担。 审判长 张习坤 审判员 原培宏 审判员 彭晓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