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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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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峰与平顶山市盛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宝民初字第1425号 原告张少峰,男,1981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永强,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顶山市盛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跃伟,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宝民初字第1425号

原告张少峰,男,1981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永强,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顶山市盛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跃伟,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

代表人王红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瑞云,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少峰诉被告平顶山市盛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原告张少峰于2014年11月3日申请本院委托对其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程序终结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少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永强,被告盛达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跃伟,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瑞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少峰诉称,2014年5月23日15时许,张少峰驾驶盛达运输公司所有的车在佳苑砖厂发生单方车辆侧翻事故,造成张少峰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张少峰未获得赔偿。张少峰系盛达运输公司雇佣的驾驶员,盛达运输公司应当就张少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盛达运输公司的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投保司乘人员险。请求判令盛达运输公司、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赔偿张少峰医疗费32806.49元、误工费29376.93元、护理费5250.96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80元、营养费660元、残疾赔偿金22598.64元、伤残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共计98373.0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盛达运输公司辩称,张少峰所诉属实,张少峰系该公司雇佣的驾驶员,该公司愿意赔偿张少峰的损失。该公司的D-66507号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0000元。张少峰所诉损失未超出保险赔偿限额,应当由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

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辩称,该公司同意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赔偿张少峰合理合法的损失,但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张少峰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张少峰的身份证、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以此证明张少峰具有驾驶上述车辆的资格,本案事故发生于上述车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间;

2.张少峰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证、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7张),以此证明张少峰的伤情及治疗经过;

3.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以此证明张少峰已构成两处十级伤残。

盛达运输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保险报案记录及事故现场照片4张,以此证明本案保险事故属实。

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保险报案记录,以此证明本案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保险车辆在车厢举升状态下行驶、操作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增加25%的免赔率。

经庭审质证,张少峰与盛达运输公司就对方提交的证据互无异议。盛达运输公司与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就对方提交的证据互无异议。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对张少峰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张少峰住院期间由其母亲护理,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护理费,张少峰的伤情属于神经损伤,应当在伤后满1年的情况下进行伤残鉴定,其鉴定时不符合鉴定条件。张少峰对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该特别约定系针对被保险车辆车辆损失的约定,与张少峰的损失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就对方提交的证据本身互无异议,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以张少峰的伤情在定残时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申请对张少峰的伤残程度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因其理由无证据证实,本院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案件事实确认如下:张少峰系盛达运输公司雇佣的驾驶员,盛达运输公司认可张少峰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2014年5月23日15时许,张少峰驾驶盛达运输公司所有的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拉载煤矸石,在“佳苑砖厂”院内卸车时,该车意外侧翻,造成张少峰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发生时,上述车辆的车厢正在举升过程中。

张少峰于事故后在平顶山市石龙区第一人民医院接受门诊治疗,支付门诊医疗费310.8元,并于当天到宝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4年7月28日出院,共住院66天,支付住院医疗费32247.1元,其伤情被诊断为:1.颅底骨折;2.左侧枕髁骨折;3.蛛网膜下腔出血;4.创伤性湿肺;5.L1、L2、L3右侧横突骨折;6.左眼暴露性角膜炎;7.左侧颞骨骨折;8.左颞部硬膜外血肿;9.右枕部皮下血肿;10.应激性消化道溃疡并出血;11.左侧面神经瘫痪。张少峰住院期间医嘱留陪护1人,出院时医嘱:1.院外休息,继续用药治疗;2.定时复诊,治疗眼部及耳部病变。张少峰出院后在宝丰县人民医院接受门诊治疗,支付门诊医疗费302.59元。

经本院委托,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平安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402号鉴定意见书,认为张少峰车祸致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双侧外耳道出血,分析存在脑髓液耳漏,为十级伤残,左侧面神经瘫痪,分析为轻度面瘫,为十级伤残,鉴定意见为张少峰损伤致残程度为两处十级伤残。张少峰支付鉴定费700元。

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盛达运输公司,在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金额100000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10月26日止。事故发生后,盛达公司未赔偿张少峰损失。

另查明,2014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元/年,交通运输业职工平均工资为45823元/年。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少峰主张由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在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承担其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