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根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宝民初字第388号 原告张根祥,男,1959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建祥,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 代表人王红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迎辉,河南博识律师事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宝民初字第388号

原告张根祥,男,1959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建祥,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

代表人王红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迎辉,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根祥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后,于2014年5月29日中止本案诉讼,后于2014年10月13日恢复诉讼,并于2014年11月2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根祥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建祥,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根祥诉称,2014年3月14日19时30分许,王广超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宝丰县产业集聚区中山大学北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马忠毅驾驶的时风牌低速普通货车追尾相撞,造成王广超及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乘坐人张乐乐、孙丽娜、李伟朝、张根祥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王广超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马忠毅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张乐乐、孙丽娜、李伟朝、张根祥无责任。张根祥乘坐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系出租汽车,所有人系宝丰县丰宝出租车有限公司,该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元/座。张根祥主张其损失为医疗费23548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9250元、护理费24064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70元、营养费1290元、残疾赔偿金44796元、伤残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139518元。请求判令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根祥上述损失中的100000元。

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辩称:1.本案事故系双方事故,王广超负主要责任,马忠毅负次要责任,故张根祥的损失应当在马忠毅驾驶的时风牌低速普通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若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应当由马忠毅本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双方事故责任比例分担。2.张根祥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且该公司不承担精神损失抚慰金赔偿。

张根祥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张根祥的身份证,以此证明其身份情况;

2.张根祥在宝丰县人民医院的住院证、诊断证明书、出院证、住院病历、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以此证明张根祥的住院情况及支付医疗费的数额;

3.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宝公交认字(2014)第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此证明本案事故的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

4.王广超的驾驶证,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证及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以此证明该车的投保情况;

5.郑州净瓶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证明二份,该公司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工资表一份,护理人张银磊、孙彦辉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此证明张根祥及其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

6.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以此证明张根祥的伤残等级及支付鉴定费的数额;

7.交通费发票一组,以此证明张根祥的交通费损失。

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条款,以此证明精神损失不属于该保险赔偿范围。

经庭审质证,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对张根祥提交的第1、2、3号证据本身无异议,但认为张根祥住院期间的病历多处记载留陪护1人,应当按照1人护理计算其护理费,且张根祥住院期间对其自身所患白内障疾病进行了治疗,相关费用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对第4号证据中的驾驶证、行驶证无异议,对保险单有异议,认为该保险单为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对第5号证据有异议,认为该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工资表均不属实,工资表并非该公司原始工资表,且工资表上的签名系在同一时间、用同一支笔书写;对第6号证据中的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认为该鉴定系张根祥单方委托作出,剥夺了该公司的知情权,该公司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对鉴定费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鉴定费并非保险赔偿范围;对第7号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请求由本院酌情确定张根祥交通费损失的数额。张根祥对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根祥提交的上述第1、2、3、4、6号证据,第5号证据中郑州净瓶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出具的证明,第7号证据中的部分票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案件事实确认如下: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宝丰县丰宝出租车有限公司,由王广超租赁经营。2014年3月14日19时30分许,王广超驾驶上述车辆由西向东行驶到宝丰县产业集聚区中山大学(教育园区)北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马忠毅驾驶的时风牌低速普通货车追尾相撞,造成王广超及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乘坐人张乐乐、孙丽娜、李伟朝、张根祥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王广超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马忠毅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张乐乐、孙丽娜、李伟朝、张根祥无责任。

张根祥于受伤当天被送往宝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4年7月21日出院,共住院129天,支付住院医疗费23548元,其伤情被诊断为:1.脑震荡;2.腰椎4椎体压缩骨折;3.全身多发裂伤;4.强行性脊柱炎;5.右眼玻璃体浑浊;6.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7.肋骨骨折;8.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9.右眼白内障。张根祥住院期间医嘱留陪护1人,出院时医嘱院外休息6个月,含治疗2个月。张根祥的住院病历显示,其住院期间拟定于2014年7月4日行“右眼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该治疗项目于2014年7月4日取消。

张根祥系郑州净瓶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职工,其自2011年8月18日起居住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大营四组广厦开发楼4号楼1单元5楼西户。

经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委托,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9月9日作出平安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25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根祥的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张根祥支付鉴定费700元。庭审中,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