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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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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少轻与河南洁石实业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及原告洁石集团建材公司与朱少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宝民劳初字第47、48号 原告(被告)朱少轻,男,1957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津朝,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河南洁石实业集团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利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宝民劳初字第47、48号

原告(被告)朱少轻,男,1957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津朝,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河南洁石实业集团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利民,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国锋,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朱少轻诉被告河南洁石实业集团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石集团建材公司)工伤保险遇纠纷一案及原告洁石集团建材公司诉被告朱少轻工伤保险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分别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被告)朱少轻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津朝,被告(原告)洁石集团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国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少轻诉称,其与洁石集团建材公司工伤赔偿争议一案,宝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宝劳人仲案字(2014)第16号仲裁裁决书。朱少轻不服该裁决,请求判令:1.撤销宝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案字(2014)第16号仲裁裁决;2.洁石集团建材公司向朱少轻支付医疗费7786.3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608元及100%的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7456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40元,共计235698.35元;3.洁石集团建材公司协助朱少轻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416元和因工致残应享受的各项保险待遇;4.由洁石集团建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洁石集团建材公司辩称:1.朱少轻所主张的医疗费不属于社会保险报销的范围,该公司亦无义务向朱少轻支付报销范围之外的医疗费;2.该公司同意向朱少轻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但朱少轻就该工资数额计算错误。

原告洁石集团建材公司诉称,该公司与朱少轻工伤赔偿争议一案,宝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宝劳人仲案字(2014)第16号仲裁裁决书。该公司不服该裁决,请求判令:1.洁石集团建材公司向朱少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339.2元;2.驳回朱少轻要求洁石集团建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被告朱少轻辩称,洁石集团建材公司应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4508.8元,且该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朱少轻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电话录音3份,以此证明朱少轻已将其医疗费票据全部交由洁石集团建材公司保管,且朱少轻曾与该公司签订停工留薪协议,协议亦由该公司保管。

洁石集团建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收款收据复印件3张,以此证明该公司已向朱少轻支付了2013年1月7日至2013年7月7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庭审质证,洁石集团建材公司对朱少轻提交的电话录音有异议,认为不能确定与朱少轻通话的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朱少轻对洁石集团建材公司提交的收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洁石集团建材公司提交的收款收据复印件,朱少轻无异议,本院对该3张收款收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关于朱少轻提交的电话录音,该组录音附有通话记录详单,且朱少轻能准确指出通话对方的姓名,洁石集团建材公司称不能确定通话对方是否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经本院释明,该公司仍不向本院说明并核实该电话录音中通话对方是否系其公司工作人员,故本院对该组电话录音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案件事实确认如下:朱少轻于2012年6月到洁石集团建材公司工作,于2012年9月21日在工作中受伤,后至2013年1月7日在宝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08天。朱少轻的住院医疗费已由洁石集团建材公司全额支付,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票据已交由该公司保存,其中朱少轻自费院外购买人血白蛋白针剂支付医药费9160元,洁石集团建材公司就该9160元已向朱少轻支付5000元,剩余4160元未向朱少轻支付。朱少轻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1620元,已参加工伤保险。朱少轻住院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已由洁石集团建材公司支付。在朱少轻出院后,洁石集团建材公司又向朱少轻支付2013年1月8日至2013年7月7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3177.65元,尚欠3626.35元以扣除医疗费中自费部分为由未支付。

后宝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宝(人社)工伤认(2012)5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朱少轻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13年3月20日,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平劳鉴结字(2013)9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为朱少轻构成五级伤残。

后朱少轻作为申请人,以洁石集团建材公司为被申请人,请求宝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1.请求依法裁决洁石集团建材公司支付朱少轻医疗费7786.35元、扣发的停工留薪工资11226.6元(自2013年7月7日暂计算至2014年4月30日,顺延计算至合同实际解除之日)及100%的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190848元及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240元;2.依法裁决解除朱少轻与洁石集团建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洁石集团建材公司为朱少轻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因工致残应享受的保险待遇;3.本案的仲裁费和诉讼费由洁石集团建材公司承担。

2014年6月20日,宝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宝劳人仲案字(2014)第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朱少轻与洁石集团建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洁石集团建材公司支付朱少轻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0848元,共计194088元;3.朱少轻要求洁石集团建材公司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赔偿金的请求没有证据,不予支持;4.朱少轻要求洁石集团建材公司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因工致残应享受的保险待遇的请求,不属该委员会受理范围,予以驳回。该裁决书于2014年8月22日送达洁石集团建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送达朱少轻。朱少轻及洁石集团建材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均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3年度平顶山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408元/月。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本案中,劳动关系双方对朱少轻所受伤害系工伤且其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洁石集团建材公司应向朱少轻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法问题。朱少轻在庭审中主张其与洁石集团建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该公司停止向其支付工资的次日即2013年7月8日解除,该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全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60%,即114508.8元;洁石集团建材公司主张朱少轻出生于1957年4月12日,本案劳动关系解除时其年龄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三年,该公司应向其支付全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40%,即76339.2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