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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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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占平与盐山县万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杨占平,男,1948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德洲,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山县万顺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李良,总经理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杨占平,男,1948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德洲,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山县万顺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李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同庆,男,1974年出生,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杨占平诉被告盐山县万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产保险沧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占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洲,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沧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同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顺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杨占平诉称,2014年5月29日15时30分许,申治军驾驶万顺运输公司所有的解放牌半挂货车,沿宝郏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交马岭村北路段时,与前方同行行驶左转弯由杨占平驾驶的无号牌鸿舟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占平受伤。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申治军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申治军一方支付了杨占平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但拒不赔偿其他损失。解放牌半挂货车的所有人系万顺运输公司,该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沧州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请求判令万顺运输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沧州公司赔偿杨占平误工费45396.3元、护理费20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70元、营养费209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78656.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太平洋财产保险沧州公司辩称,本案交通事故属实,解放牌半挂货车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该公司愿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万顺运输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杨占平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杨占平的身份证、户口簿,以此证明杨占平的身份;

2.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宝公交认字(2014)第1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此证明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及责任划分;

3.杨占平在宝丰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证、住院病历,以此证明杨占平共住院治疗209天,医嘱住院期间需陪护1人,出院后休息六个月;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此证明杨占平以家庭经营形式开办免烧砖厂,杨占平有固定收入;

5.证明及工资表,以此证明杨占平及其住院期间护理人杨延勋、王书娟的误工损失;

6.护理人杨延勋、王书娟的身份证及户口簿,以此证明护理人员的身份;

7.申治军的驾驶证,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及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挂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均为复印件),以此证明上述车辆在太平洋财产保险沧州公司投保车辆保险。

万顺运输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沧州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太平洋财产保险沧州公司对杨占平提交的第1、2、3、7号证据本身无异议,但认为杨占平系农业户口,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计算其相关损失。杨占平住院期间对其自身疾病一并进行了治疗,相关的医疗费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且其住院期间的大部分时间未接受治疗,其实际住院天数应在100天内计算;对其第4、5、6号证据有异议,认为杨占平提交的营业执照已过期,无法证实该砖厂仍在正常经营当中,且其不能将经营损失作为误工费、护理费损失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占平向本院提交的第1、2、3、4、6、7号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杨占平提交的加盖“宝丰县茂源厂免烧砖专用章”印章的证明及工资表,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案件事实确认如下:2014年5月29日15时30分许,申治军驾驶万顺运输公司所有的解放牌半挂货车,沿宝郏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交马岭村北路段时,与前方同行行驶左转弯由杨占平驾驶的无号牌鸿舟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占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申治军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占平无责任。

杨占平于事故当天被送往宝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4年12月24日出院,共住院209天,其伤情被诊断为:1.胸部右侧第5、6肋骨骨折并胸腔积液;2.脑震荡;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4.右肘部皮肤裂伤;5.右上肺陈旧性结核;6.双上肺局部性肺气肿、肺大泡。杨占平住院病历长期医嘱显示其住院期间接受药物治疗的记录至2014年12月15日,出院时医嘱:1.出院后继续巩固治疗;2.注意休息;3.功能锻炼;4.如有不适,及时随诊。2014年12月24日,宝丰县人民医院给杨占平出具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备注显示“住院期间陪护1人,建议休息6个月”。

杨占平系“宝丰县石桥镇占平免烧砖厂”业主,其经营形式为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自2011年7月25日至2013年7月24日。

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的登记所有人为万顺运输公司,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沧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4年3月8日0时起至2015年3月8日0时止;挂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沧州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0000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同上。事故发生后,申治军一方为杨占平垫付了全额的医疗费。

另查明,2014度河南省制造业职工平均工资为34058元/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8472元/年。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就本案中杨占平的损失,应当首先由太平洋财产保险沧州公司在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在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