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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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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宝丰县国家税务局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宝民初字第456号 原告河南省宝丰县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齐德伦,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永强,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杨继业,总经

河南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宝民初字第456号

原告河南省丰县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齐德伦,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永强,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杨继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继伦,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宝丰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宝丰县国税局)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丰县国税局的委托代理人许永强,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继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丰县国税局诉称,该局就其所属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2013年9月2日8时50分许,宝丰县国税局工作人员周鹏旭驾驶上述车辆自北向南行驶至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西十字路口处时,与自东向西行驶由彭志伟驾驶的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乘坐人朱艳伟、黄建斌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周鹏旭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彭志伟、朱艳伟、黄建斌无责任。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宝丰县国税局与彭志伟、朱艳伟、黄建斌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赔偿彭志伟、朱艳伟、黄建斌损失119000元。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因本案事故受损,宝丰县国税局支付车辆维修费8100元。后在宝丰县国税局向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索赔时,该公司拒不足额赔偿。请求判令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就上述损失向宝丰县国税局支付保险金127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辩称,宝丰县国税局所诉属实,但其赔偿第三方的损失中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数额过高,该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对第三方的损失重新进行核算。

宝丰县国税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宝丰县国税局工作人员周鹏旭的驾驶证,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证及车辆保险单,以此证明本案事故中被保险车辆及驾驶员均具有合法资格,车辆保险人为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

2.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宝公交认字(2013)第2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经济赔偿凭证,以此证明宝丰县国税局赔偿第三方损失的情况;

3.朱艳伟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护理人员身份证,朱艳伟在宝丰县中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证、住院病历、住院收费票据、住院收费明细清单,平顶山正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以此证明朱艳伟的损失;

4.黄建斌的的身份证、护理人员身份证,黄建斌在宝丰县中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证、住院病历、住院收费票据、住院收费明细清单,以此证明黄建斌的损失;

5.彭志伟的驾驶证、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行驶证及维修发票,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维修发票,以此证明双方车辆的损失数额。

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对宝丰县国税局提交的上述证据本身无异议,但认为朱艳伟、黄建斌的住院天数均为37天,朱艳伟的伤情不能构成十级伤残,且该鉴定在程序上剥夺了该公司应有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对宝丰县国税局提交的证据本身无异议,且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朱艳伟的伤情不能构成伤残,故对宝丰县国税局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均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案件事实确认如下:2012年12月31日,宝丰县国税局作为被保险人就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机动车辆保险(含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其中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0元(不计免赔率),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38960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均自2013年1月5日起至2014年1月4日止。

2013年9月2日8时50分许,宝丰县国税局工作人员周鹏旭驾驶上述车辆自北向南行驶至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西十字路口处时,与自东向西行驶由彭志伟驾驶的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乘坐人朱艳伟、黄建斌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周鹏旭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彭志伟、朱艳伟、黄建斌无责任。

朱艳伟、黄建斌受伤后被送往宝丰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后均于2014年11月14日办理出院手续,但均实际住院37天,朱艳伟发生住院医疗费5998.29元,黄建斌发生住院医疗费4214.46元。朱艳伟的伤情被诊断为:1.右桡骨远端骨折;2.胸部损伤;3.冠心病。黄建斌的伤情被诊断为:1.颅脑损伤(脑震荡、额部软组织损伤);2.颈部软组织损伤。朱艳伟,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城关镇建设街64号,系城镇居民。黄建斌,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杨庄镇宋湾新村11排12号。

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委托,平顶山正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2月5日出具平正平司鉴所(2015)临鉴1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朱艳伟的损伤程度为十级。

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及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损坏的维修费用分别为4200元、8100元。

2015年3月1日,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宝丰县国税局工作人员赵小涛代表周鹏旭与彭志伟、朱艳伟、黄建斌达成赔偿协议,协议内容为:1.周鹏旭赔偿彭志伟车损及朱艳伟、黄建斌住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9000元;2.双方自付款项,此事故结案。当天赵小涛向彭志伟、朱艳伟、黄建斌支付了协议约定的赔偿款119000元。

后宝丰县国税局就其支出的上述赔偿款119000元及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损失8100元向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索赔,因该公司不同意全额赔偿保险金,双方形成纠纷。

另查明,2013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98.03元/年,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4457元/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9041元/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