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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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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红与李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宝民初字第1454号 原告李秋红,女,198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艳涛,男,1985年出生,汉族,系李秋红之弟。 委托代理人姜泽俊,男,1965年出生,满族,平顶山市石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被告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宝民初字第1454号

原告李秋红,女,198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艳涛,男,1985年出生,汉族,系李秋红之弟。

委托代理人姜泽俊,男,1965年出生,满族,平顶山石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被告李囤,男,1962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乾梓,男,1960年出生,汉族,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代表人王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迎辉,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秋红诉被告李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2月10日、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秋红及委托代理人李艳涛、姜泽俊,被告李囤的委托代理人杨乾梓,被告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秋红诉称,2014年3月31日20时30分许,李国营驾驶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宝丰县北二环路朱洼村路口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王坤岭驾驶的无牌照钱江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坤岭当场死亡、无牌照钱江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人李秋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李国营、王坤岭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李秋红无责任。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李秋红的医疗费65627.12元,误工费10308.48元,护理费10899.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60元,营养费102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9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手术理发费111元,残疾赔偿金152306.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9633.76元,共计305914.68元,请求二被告赔偿181348.8元。

李囤辩称,事故属实,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向原告直接赔偿,事故发生后为李秋红及另一受害人权利人共垫付90000元。

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二受害人的合理损失;事故双方系同等责任,公司仅同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本案是侵权诉讼,公司不是侵权人,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和其他间接费用。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

2、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情况及责任划分情况;

3、宝丰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病情介绍书,证明原告的伤情及住院治疗情况;

4、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支出医疗费情况;

5、利康礼品超市收据、证明,证明原告支付理发费情况;

6、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处六级、两处十级,原告支付鉴定费;

7、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支出交通费情况;

8、被扶养人于明清身份证复印件、王奕珂户口本复印件、鲁山县梁洼镇许坊村委会证明,证明被扶养人情况;

9、保险单,证明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

李囤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票据一组,证明事故发生后李囤为原告及另一受害人王坤领共垫付90000元。

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伤残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且提出重新鉴定。本院委托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李秋红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2015年2月4日,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2015)临鉴字第030号鉴定意见书,其意见为:李秋红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评定为一处八级、两处十级伤残。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秋红提交的证据1、2、3、4、7、8、9及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2015)临鉴字第030号鉴定意见书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3月31日20时30分许,李国营驾驶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宝丰县北二环路朱洼村路口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王坤岭驾驶的无牌照钱江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坤岭当场死亡、无牌照钱江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人李秋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李国营、王坤岭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李秋红无责任。

李秋红于事故当日被送往宝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1、右侧硬膜外血肿清除术后;2、颅脑损伤、脑挫裂伤;3、吸入性肺炎;4、酸碱失衡;5、电解质紊乱;6、右髌骨撕脱骨折;7、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李秋红于2014年4月12日出院,出院医嘱为:转上级医院治疗。李秋红在该院住院12天,支付医疗费32981.1元。

李秋红于2014年4月12日转入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李秋红于2014年5月5日出院,出院医嘱为:注意康复科咨询康复治疗方案。李秋红在该院住院23天,支付医疗费24620.3元。

2014年5月5日李秋红又到宝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李秋红于2014年7月11日出院,出院医嘱为:院外休息;2、继续治疗、不适随诊。李秋红在该院住院67天,支付医疗费8025.72元。

李秋红住院治疗期间均由二人陪护。

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2014年9月15日,平顶山正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2014)临鉴287号鉴定意见书,其意见为:李秋红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评定为一处六级、两处十级伤残,李秋红支付鉴定费780元。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且提出重新鉴定。本院委托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李秋红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2015年2月4日,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2015)临鉴字第030号鉴定意见书,其意见为:李秋红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评定为一处八级、两处十级伤残,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支付鉴定费12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