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四初字第112号 原告陈某某,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8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四初字第112号

原告某某,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8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高 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