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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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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琳与温红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第147号 原告陈琳,女,1990年4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秋峰,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海,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 被告温红艳,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广华,河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第147号

原告陈琳,女,1990年4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秋峰,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海,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

被告温红艳,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广华,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琳诉被告温红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琳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陈琳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

人民陪审员  张明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朝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