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第147号 原告陈琳,女,1990年4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秋峰,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海,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 被告温红艳,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广华,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琳诉被告温红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琳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陈琳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 人民陪审员 张明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朝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