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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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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亚萍、赵二强与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103号 原告陈亚萍,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 原告赵二强,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立,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沙海淼,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103号

原告陈亚萍,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

原告赵二强,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立,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沙海淼,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学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亚萍、赵二强与被告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居地产公司)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亚萍、赵二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立、沙海淼,被告贵人居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2009年11月19日,根据被告广告宣传,二原告以陈亚萍名义与被告签订了《订房意向单》购买被告开发的贵人国际紫荆城项目1号楼A座21层2105号房一套、户型三室二厅二卫,面积143.9平方米,单位3488元/㎡,总房款501923元,根据被告宣传交600元,优惠7000元的办法,原告交了600元,实际总房款494923元。该意向单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按约支付了意向金148923元。被告收款后未进行建设,项目长期停滞。在购房人多次催促下,2011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严格执行《订房意向单》约定,2011年7月底开工,最迟不超2011年底开工,自开工之日起施工周期24个月,竣工后6个月交房,最迟2014年6月底交房。然而截止原告起诉时已超约定交房半年多,被告工程仍未竣工。更令人愤恨的是被告竟然不顾原告五年多的期盼,在房价不断上涨背景下,背信弃义,该楼开盘后,被告不通知原告到场签正式售房合同。原告通过其他渠道得知开盘信息后,多次找被告签订合同,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诿,没有履约诚意和行为。原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原被告所签《订房意向单》和《承诺书》应当属于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却违背诚信原则,签约后六年时间内一拖再拖,至今不但不能履行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并且恶意毁约,致使原告缔约目的迟迟无法实现。原告的巨大经济损失完全是被告严重违约所直接造成,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购房意向金149523元及利息48787.17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896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事实理由与事实不符。2009年11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订房意向单》明确约定,本单签订后,有优先购买权。本楼盘开盘后,客户应主动与售房人签订正式的售房合同,如果客户在开盘后10日内不与售房人签订合同,视为客户自动放弃本意向单确定的优先购买权,此单不作为单独向客户保留房源的凭证,售房人有权将该房出售给他人,并将意向金无息原额返还客户。本案楼盘2014年4月16日办理预售证后,原告应当在10日内与被告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但是经被告多次通知,原告至今没有与被告签订正式售房合同,视为原告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超过10日后,被告也明确告知原告他的优先权已自动放弃,不再保留。所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利息和赔偿金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购房意向金被告愿全额无息退还给原告,对原告的其它请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贵人居地产公司于2009年取得位于本市南环路与中兴路西北角地产开发项目,项目名称“贵人·国际紫荆城”一期1#楼,房地性质,商品住房,商业营业用房。2009年11月贵人居地产公司开始对广告宣传,客户交600元排号费抵房款7000元,签订订房意向单。赵二强、陈亚萍夫妻根据上述广告宣传,欲购买该项目商品房,以陈亚萍名义,向贵人居地产公司交纳了600元排号费,取得签订《订房意向单》资格和享受7000元房款优惠条件。

2009年11月19日,陈亚萍与贵人居地产公司签订了《订房意向单》,主要内容:订房人陈亚萍,联系方式135XXXX6988,住址:市南环路南苑小区3号楼3楼东户,意向房屋位置平顶山市南环路贵人国际紫荆城项目1号楼A座21层,意向户型三室二厅二卫,户型面积143.9㎡(最终以房管局测量为准,据实结算房款)单价3488元/㎡,房款501923元,优惠后总房款494923元,意向金148923元,优惠7000元。客户签订本意向单后有优先购房权,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意向金抵房款。本楼盘开盘后客户应当主动与售房人签订正式的售房合同。如果客户在开盘后十日内不与售房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视为客户自动放弃意向单确定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此意向单不作为单独为客户保留房源的凭证,公司有权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将意向金无息原额退回给客户。

意向单签订后陈亚萍向贵人居地产公司交纳了148923元意向金。但是陈亚萍等客户交纳意向金后,该项目长期没有开工建设,双方经协商,2011年6月24日,贵人地产公司向客户发出承诺书,内容1、意向书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我公司及与所签意向书的客户严格执行意向书所约定条款。2、我公司计划定于2011年7月底开工,争取最迟不超过2011年底开工,自开工之日起施工周期24个月,竣工后6个月内交房(不可抗力因素除外)。3、如不能如期交房,承诺自交款之日起除去正常建房周期30个月,按照国家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3倍支付利息。4、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法律相关执行。但签订承诺书后,长时间内贵人居地产公司并未取得该项目的房屋预售许可证,与购房者签订预购合同。2014年3月陈亚萍到贵人居地产公司售房部询问房屋交款、签订合同等事宜与售房部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和厮打。

2014年4月16日,贵人居地产公司取得了该项目的房屋预售许可证。2014年4月22日,贵人居地产公司在《平顶山日报》发出通知,通知贵人国际紫荆城一期项目已五证齐全,兹定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发售,诚邀新老客户到紫荆城展示中心垂询订购。2014年4月24日赵二强得知可以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后,即到贵人居地产公司售楼部要求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其工作人员拒绝,理由是陈亚萍与其公司员工打架的事未得到处理.此后赵二强又多次到公司及售楼部要求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均以上述理由被拒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陈亚萍、赵二强于2015年2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意向金149523元及利息48787.17元,利息按承诺书中约定自交款之日起除去正常建房周期30个月,按国家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3倍支付利息;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8968元,其计算依据是从居尚地产公司出具的置业计划书证实,该楼盘23层一套面积为144.74m2西南户的房屋,现销售价格是6678元/m217层一套,户型相同的房屋销售价6468元/m2。二套房楼层相差6层,差价210元,可以计算出每层单价相差35元。陈亚萍、赵二强所购楼房位置是21层,与23层相差70元,21层的单价应是6608元/m2,现总价应是950891.2元,二者相差448968元,即是陈亚萍、赵二强所受损失。另外该楼盘的现价通过居尚地产公司楼盘的广告资料也可以查证,均价都在5000元以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