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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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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字第376号 原告马某某,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 被告杜某某,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字第376号

原告某某,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

被告杜某某,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王伴伴

代理审判员  焦俊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朝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