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字第376号 被告杜某某,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王伴伴 代理审判员 焦俊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朝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