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431号 原告翟亚强,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 代表人石卫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亚强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亚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翟亚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亚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翟亚强承担。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少培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