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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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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金保与李佳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53号 原告蔡金保,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 被告李佳妮,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保与被告李佳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金保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53号

原告蔡金保,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

被告李佳妮,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保与被告李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金保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佳妮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金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金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金保负担。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岳华锋

人民陪审员  马少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岳梦星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