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53号 原告蔡金保,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 被告李佳妮,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保与被告李佳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金保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佳妮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金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金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金保负担。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岳华锋 人民陪审员 马少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岳梦星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