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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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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妤与温保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272号 原告赵晓妤,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璐瑶,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 被告温保群,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 原告赵晓妤与被告温保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272号

原告赵晓妤,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璐瑶,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

被告温保群,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

原告赵晓妤与被告温保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晓妤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晓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晓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赵晓妤负担。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岳华峰

代理审判员  孙新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少培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