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272号 原告赵晓妤,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璐瑶,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 被告温保群,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 原告赵晓妤与被告温保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晓妤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晓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晓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赵晓妤负担。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岳华峰 代理审判员 孙新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少培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