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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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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建明与关红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宝民初字第331号 原告陶建明,男,1968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更许,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红涛,男,1979年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代表人王琰,公司经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宝民初字第331号

原告陶建明,男,1968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更许,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红涛,男,1979年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公司。

代表人王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迎辉,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陶建明诉被告关红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原告陶建明于2015年3月10日申请司法鉴定,2015年6月1日鉴定终结)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建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更许,被告关红涛,被告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陶建明诉称,2014年10月7日00时10分许,关红涛驾驶豫D-T5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宝汝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宝丰段运河跨渠公路桥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由陶建明驾驶的圣马牌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陶建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关红涛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陶建明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豫D-T5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419.7元,误工费41917.71元,护理费9672.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20元,营养费124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48782.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21.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64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以上共计149914.98元。

关红涛辩称,事故属实,愿意赔偿原告合理损失;事故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直接赔偿责任。

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辩称,愿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判决;经查,该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未购买不计免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负主要责任免赔15%;公司不承担诉讼、鉴定等间接费用。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陶建明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户口证明复印件,证明原告及护理人员的身份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融城社区居委会证明,证明被扶养人的身份;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的责任划分情况;

4、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住院治疗及支付医疗费情况;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资表、工资收入证明及工资停发证明,证明原告的误工收入;

6、行车证、驾驶证、保单复印件,证明事故车辆的相关信息及投保情况;

7、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及支出鉴定费情况。

关红涛、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0月7日00时10分许,关红涛驾驶豫D-T5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宝汝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宝丰段运河跨渠公路桥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由陶建明驾驶圣马牌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陶建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关红涛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陶建明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陶建明于事故当日被送往宝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病情被诊断为:1、左手背皮肤挫裂伤;2、又足跟皮肤挫裂伤;3、全身多处皮肤擦挫伤;4、右内踝骨折;5、右腓骨骨折;6、左胫骨平台骨折。陶建明于2015年2月8日出院,出院医嘱为:1、继续休息捌个月,包括继续治疗贰个月。陶建明在该院住院治疗124天,支付医疗费30419.7元。陶建明住院治疗期间由1人护理。

经本院委托,2015年4月3日,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做出(2015)临鉴字第07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陶建明的伤残程度为十级。陶建明支付鉴定费640元。

豫D-T5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关红涛。该车在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限额122000元)及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6月9日。

另查明,上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91.45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472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5726.12元/年。陶建明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事故前每月平均实发工资3454元。陶建明之母陶泽芳生于1929年12月11日,陶建明共兄弟三人。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应当在豫D-T5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所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本案直接赔偿责任。按照本次事故的责任划分,关红涛应承担事故总损失70%的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陶建明的各项损失应计数额为:医疗费30419.7元,误工费20240元(3454元/月×176天,计算至定残日前一日,计176天),护理费9672元(124天×28472元/年×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3720元(124天×30元/天),营养费1240元(124天×10元/天),被扶养人生活费2621.02元(15726.12元/年×5年×10%÷3人),残疾赔偿金48782.9元(24391.45元/年×20年×10%),鉴定费640元,交通费酌定为300元;根据本案实际,陶建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过高,应以4000元为宜。上述费用合计121635.62元。陶建明主张后续治疗费5000元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待实际发生后,可另案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