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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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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四初字第29号 原告杨某某,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 被告高某某,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四初字第29号

原告某某,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

被告高某某,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齐晓旭

审 判 员  高 磊

人民陪审员  杨慧营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晶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