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446号 原告杜桂玲,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陶朝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亚涛,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睢朋,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桂玲与被告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桂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杜桂玲负担。 审判员 刘 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若飞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