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347号 原告李镏兵,男,1998年10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耿新民,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光磊,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 负责人陈芳月,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石卫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三强,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镏兵与被告许光磊、平顶山市中兴路公交出租车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镏兵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许光磊、平顶山市中兴路公交出租车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镏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镏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李镏兵承担。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岳华锋 代理审判员 孙新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玉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