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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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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停与平顶山市缘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218号 原告刘树停,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 被告平顶山市缘来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占英,总经理。 原告刘树停与被告平顶山市缘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218号

原告刘树停,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

被告平顶山市缘来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占英,总经理。

原告刘树停与被告平顶山市缘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树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顶山市缘来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协商购买被告生产的冰崖牌系列饮品,被告要求原告先行交纳预付款后,可以根据原告的提货要求,随时向原告免费供货。在此情形下,原告于当日分两次向被告支付预付款,共计1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两张收据。然而被告收款后,原告要求被告供货时,被告却未按约定供货。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却一直未向原告供货。现被告已停产,其行为表明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购货款1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树停系个体工商户。2011年1月9日原告刘树停应被告平顶山市缘来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邀请,参加被告在平顶山市龙源大酒店召开的冰崖系列饮品订货会。原告在订货会上向被告交纳了10000元预付款,购买被告生产的冰崖牌系列饮品,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一份。因被告未能向原告及时提供货源,且现已停产多日,为此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已在庭审中出示,经审查证据之间能够互相证,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党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一方不能履行时,应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本案依据原告刘树停提供的收款、收据,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收到原告预付的货款后,不能及时向原告提供货物,属违约行为,被告应将货款10000元返还原告。故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止时间,其利息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5年5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顶山市缘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树停货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平顶山市缘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若飞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