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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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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四初字第94号 原告王某,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 被告董某某,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四初字第94号

原告王某,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

被告董某某,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高 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